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向窗口提交相关材料,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受理 | 即办
| 窗口工作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4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审核 | 即办
| 窗口工作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通过。 |
办结 | 即办 | 业务处室负责人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预售变更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