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资料的必须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二、必须是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发出的5日前报送资料。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必要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
窗口人员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2、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核
经办人员
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通过的,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不通过的,出具《驳回通知书》。
负责领导
办结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1.一、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二、2000年10月8日第31次建设部常务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第二十五条;三、2001年5月31日第43次建设部常务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四十五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一、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二、2000年10月8日第31次建设部常务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第二十五条;三、2001年5月31日第43次建设部常务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四十五条;》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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