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提出备案申请;
(二)取得中国气象局颁发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行政许可的,准予备案。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原件,1份),委托协议上应有委托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字。受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受托人为公民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正反两面复印。
必要
中方合作组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中方合作组织为公民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正反两面复印;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申请表2份
下载:[空白表格] [示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件
窗口人员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核准
处室负责人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
决定
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
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备案或不准予备案。
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
送达
5个工作日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